在罚金刑执行过程中,执行财产经拍卖未能成交,是否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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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》

第十二条第二款 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,需要上缴国库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;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,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。

但无保留价拍卖仅限于“涉案财物”,而罚金刑的执行对象系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,不属于涉案财物,不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。

实际情景中,个案详情有所差异,为了精准快速的解决您的问题,保障您的合法权益,建议您向专业律师说明详细情况,1对1解决您的实际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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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分类: 法律法规民事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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