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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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,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,应否认公司人格,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,常见情形有:

1.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;

2.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,收益归一方,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;

3.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,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,逃避原公司债务的;

4.先解散公司,再以原公司场所、设备、人员及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,逃避原公司债务的;

5.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。

实际情景中,个案详情有所差异,为了精准快速的解决您的问题,保障您的合法权益,建议您向专业律师说明详细情况,1对1解决您的实际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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