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保候审需要检察院哪个部门签字

法律分析: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取保候审,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

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审:

(一)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

(二)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
(三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
(四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

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
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取保候审,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。

20130925021632735.jpg

【版权声明】:本文转载于互联网整理,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,我们将及时删除。所分享内容为原作者个人观点,仅供各位读者学习参考。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!

文章分类: 刑事辩护
分享到:
相关文章
免费法律咨询
法律咨询
咨询内容
*
联系方式
*
提交咨询

咨询热线

接听时间:9:00-18:00

023-68823203



执业律所: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
办公地址:重庆市龙山街道龙山一路5号扬子江商务中心24F
               (冉家坝(地铁站)5号出口旁
© 2010-2020    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     渝ICP备18011672号-2  
关注公众号
友情链接